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去年我國通過「兩岸條例」修正案,規範公務員到中國大陸返台後必須通報。內政部十八日指出,依兩岸條例授權,公務員或重要退離職人員赴陸返台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通報表,且在中國大陸入境轉機或過境轉機,都列赴陸申請事由,以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機制。
內政部昨日指出,此次修正發布「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主要依兩岸條例規定,將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配合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並明定公務員及退離職人員,應於赴陸返台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通報表,且訂有機關可要求限期補正、說明及定期抽查等機制。
內政部說,依兩岸條例規定,公務員赴陸為「事先許可制」,陸委會一0六年一月即函釋,不論是「過境轉機」或「入境轉機」,均應事先許可,實施至今已三年,此次許可辦法修正,也一併將「轉機」增列為赴陸申請的事由之一,以完備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