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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超速六十三公里被罰 辯稱限速四十公里太慢
記者吳東興∕員林報導
姚姓民眾去年六月間開車行經宜蘭縣蘇澳鎮台九線一一七K+七七二M新澳隧道北上處,因限速四十公里,經測速時速為一百零三公里,超速六十三公里之違規事由,遭裁罰八千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並應參加道安講習。然其不服,認該路段限速四十公里太慢,而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其主張無理由,原處分裁罰並無違誤,駁回其訴。
姚姓民眾主張,該路段限速四十公里太慢,附近沒有住家行人,沒有很多車禍,處罰太多,不符比例原則,故請撤銷原處分。
台中區監理所則辯稱,原告超速六十三公里有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告示牌相片等可證,又違規地點依規定設置警示牌面,以提醒用路人減速慢行,因此裁罰並無違誤。
法院調查,該隧道出口處屬彎道型態,為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在彎道前設置測速照相並由公路總局南澳工務段協助設置測速取締及最高速限四十的標誌牌面,藉以提醒用路人減速慢行,且警方也統計該路段近五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五人、受傷十四人,可見危險性較高,相關機關設置速限標誌,並執行測速取締,難指有何不法之處,因此,原告主張,尚非可採。被告依規定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