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壹週刊前年以「林志玲愛巢曝光」為標題,刊登從窗簾縫隙拍攝疑似林志玲裹浴巾的照片,林志玲提告捍衛隱私。士林地院審理後,二十一日依妨害密秘罪判決拍攝的陳姓記者及決定封面的吳姓副總各四月、三月,均可易科罰金。
前年三月二十二日出刊的壹週刊八七八期娛樂版封面,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為標題,刊登兩張林志玲在住家走動、關紗窗的非公開活動。林志玲為此提告三人。
檢方偵辦時,邱、吳二人否認犯行。邱辯稱不負責娛樂本。吳辯稱,審核報導內容才知情,未參與拍攝行為。陳則說,林志玲在屋內活動沒拉起窗簾,「無隱私期待」。檢方將三人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陳為實際拍攝者,吳為審核編輯者,兩人為新聞從業人員應該守法,卻不法侵害林志玲居家安寧及個人隱私,審酌兩人已坦承犯行、刊登道歉聲明,也與林志玲達成和解,依共同販賣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內容罪,各判刑四月、三月,其中陳可緩刑二年。
至於邱辯稱他僅負責封面故事挑選,不負責娛樂本等,法院調查後認為他並未參與竊錄過程,昨日將他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