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縣吳姓男子五年前丟擲水球時,遭路燈電擊當場昏迷,一度成為植物人,後來雖康復,卻出現吃石頭、蠟筆,大力抓私處等怪癖,並罹患癲癇後遺症。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同一審原判,判決新豐鄉公所應賠一千七百六十一萬餘元。
民國一0四年十月間,當年十八歲的吳男與友人在新豐鄉三元宮旁的公園丟擲水球玩耍,卻因一旁的路燈線路裸露,遇水而導電,致赤腳的吳男遭電擊昏迷,急救後一度成為植物人。
吳男治療後逐漸康復,卻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無法直立行走,生活需他人協助,法院已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吳男不但把蠟筆、石頭、樹葉、彩色筆、衛生紙往嘴裡塞,還會大抓自己的私處,情緒容易躁動、攻擊同學等,且因腦損癲癇致用力咬牙,導致牙齒鬆脫掉落。
吳男家屬認為新豐鄉公所因管理不當致電線裸露,而發生憾事,提起將近三千萬元的國家賠償訴訟。一審新店地院判決應賠償一千七百多萬元。
高院指出,路燈旁的洗手台是水源供應設施,民眾於公園嬉戲玩水,未脫離正常功能及常理,難認吳男有過失。但路燈電線垂落,周圍卻沒有警告標示,也沒禁止民眾玩水,鄉公所確有疏失,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