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方姓補習班負責人以結婚為由,哄騙一名國中女學生與他交往,並發生性關係達兩年多,女學生上高中不再繼續交往,方男竟向她的親友散布她誤交損友訊息,致女學生遭責難,母親得知原由報警把方男送辦。法官依方男犯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罪等,判他八年六個月。
女學生自二0一二年就讀國小五年級起,就到方男開設的補習班上課至國中三年級止。方男兼任數學、理化及英文老師,利用女學生懵懂無知、對愛情充滿幻想,從二0一四年一月開始哄騙女學生,表示要與她交往,並且等到她滿十八歲後再與她結婚;方男利用每週一至五晚上五點至九點或週六加課,女學生在該班補習機會,兩人在三樓房間或地下室發生性關係。直到女學生上高中,才不再與方男繼續交往,後來,女學生因成績退步,被母親發現此事報警。方男一審被判刑九年六個月,他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案發當時方男已接近三十歲,且長期身為女學生的補習班老師,輔導其課業,應知深得女學生及其父母的信任,卻不思正確引導女學生課業與人格發展,僅為一己私慾,利用年幼女學生對愛情的嚮往與對其信賴、崇拜,追求女學生,並發生二百五十九次性行為,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對女學生傷害既深且鉅,惡性不輕,惟考量方男事後賠償和解,改判比原審較輕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