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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汽車右轉應在距路口60米內變換至慢車道
南區王先生問:我下班後想到中西區辦事,沿台南市政府附近建平路由南往北,打算右轉府前路二段時,因為車多,我就開到最右側車道排在大家的後面,停等紅燈準備右轉。過了約半分鐘,突然有一輛機車撞到我的車尾摔倒,報警後,警察說我停車的地方,已經超過快慢車道白色車道虛線後方,到了白色實線上了,屬於違規行駛機慢車道,以致肇事,導致機車駕駛人受傷,說我涉犯過失傷害罪嫌,要我自行去和機車駕駛人和解,如果和解不成,機車駕駛人可以來告我。可是我和大家一樣排隊停等紅燈,只是因為車多,才排到虛線以外的位置,這是不得己的啊!不這樣停我要怎麼停呢?
答:台南市政府附近建平路北向車道,接近府前路二段西向車道路口處,有一線快車道,右側有二線機慢車道,機慢車道的右側劃有道路邊線,最右方是停車格。在快慢車道之間,接近路口六十公尺處劃有白色車道虛線,可供建平路右轉府平路二段快車道上的車輛,跨越機慢車道右轉或在該處停等紅燈,以便右轉,六十公尺以外的地方則劃設白色實線,禁止車輛跨越,許多路口均有類似的標線繪製。
但是每逢車多時,該白色虛線地帶多停滿車輛等待右轉,以致許多車輛停等於白色虛線以外的白色實線位置,占用了機慢車道的通行,此種情形是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的。因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四輪以上的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的道路行駛,除了有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或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的道路等情形外,不得行駛機慢車道。
而汽車(不含機車)準備右轉彎,應於距離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以內的範圍處,換入慢車道始為合法。再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路口處快慢車道的白色車道虛線,係由六十公尺的範圍內開始劃設,二者規定相符。所以員警說王先生駛入機慢車道的地點在白色虛線以外的範圍,屬於違規行駛機慢車道並無違誤。王先生此時正確停等紅燈右轉的方法,應該是停在快車道(單向只有一線快車道時)或外側快車道(單向多線快車道時)上停等紅燈才是。
但是行車的尖峰時間,幾乎每條路口等待紅燈右轉的車輛,都會排到機慢車道六十公尺以外處,如未發生事故,員警一般也不會開罰或制止,也不會強令汽車駛回快車道上等待右轉。事實上如強令超過六十公尺以上的汽車,駛回快車道上等待右轉,於綠燈亮起之後,二條車道之車輛均搶著右轉,也會造成行車的混亂並阻礙直行車的行進。
因此也有部分法官認為,右轉車輛縱使違規於六十公尺前進入機慢車道等待右轉,除非變道時有未禮讓機慢車先行的疏失,縱有事故發生,亦不認為此項違規與被害者的傷害間產生因果關係,單純僅為後車駕駛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疏失而已,但此僅為少部分法官的見解,汽車駕駛人仍應特別注意才是。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