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舖九年前向萬達公司進貨煙火,卸貨時卻發生爆炸,造成四死、三十八傷的慘劇。高院判決萬達、桃園市消防局等單位應賠償被害人共一千零五十三萬多元,最高法院九日將消防局賠償部分發回更審,至於萬達公司等連帶賠償一千零五十三萬元部分判決確定。
桃園萬達煙火公司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因廠區爆炸,造成一死二傷,遭消防局公告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同年月二十二日中午,新興堂香舖陳姓負責人因承接施放煙火業務,向萬隆公司調用煙火獲得同意。
煙火運送抵新興堂香舖時,疑因搬運時造成摩擦與震盪等因素不慎引爆,爆炸威力直逼兩萬顆手榴彈,造成十戶房屋全倒、四十四戶半倒,也造成陳男、陳母及盧姓貨車司機當場死亡,當時路過的林姓駕駛也遭炸死。
被害人家屬事後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萬達煙火、陳姓負責人及盧姓司機的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連帶給付四千三百多萬元。
一審判決萬達、陳姓負責人及盧姓司機的家屬及消防局等應賠償三十多名被害人共一千七百二十七萬多元,二審改判應賠償一千零五十三萬多。最高法院昨日駁回萬達、陳、盧上訴,應連帶賠償一千零五十三萬多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