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永康區有一家海產店菜單上有供應牛肉,卻未張貼標示牛肉原產地,被裁罰三萬元。法官認為,海產店要有營業事實才能處罰,而稽查影片並無法證明店方當天有營業,撤銷裁罰。
這家海產店的林姓負責人說,衛生局稽查人員去年一月廿五日到他的店內稽查,檢視菜單上有供應蔥爆牛肉及青椒牛肉,但是用餐環境未張貼牛肉原產地標示,菜單上沒有牛肉原產地標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他開罰單。
負責人表示有當場向稽查員表示早已歇業半年,住處即在海產店旁,平時也利用店內所烹飪食物,自己食用,器具調味料置放乾淨,食材完整包覆,容器整齊排列等,皆屬正常,不能據此即謂店方有營業。
衛生局稽查人員證稱去年一月間,稽查當下有錄製一小段影片,林當場並未表明停、歇業中,林於衛生局查核後,去年二月十四日才至經濟發展局辦理停業事項,但違規事實在停業前,才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
台南地院行政法庭認為,稽查圖片及影片所示,均無法證明林當天有營業,稽查當天無任何客人在場,稽查時間為上午十點五十分,依經驗法則正值中午吃飯時間,應有顧客上門,縱無客人上門,也應有備置好蔬菜、解凍後肉類等,不能等客人上門後,才開始備置及解凍。衛生局無法找出任何林營業積極證據,僅以臆測之詞,推測店方當天有營業,自難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