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伶/新營報導
武漢肺炎疫情升溫,防疫物資成為搶手貨,勞工局說,事業單位為配合防疫需求延長工時,除一般的加班規定外,可適用勞基法中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市長黃偉哲表示,感謝為防疫打拚的勞工夥伴,並提醒配合防疫趕工的事業單位要記得向勞工局核備,同時也要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以維護勞工健康。
勞工局說明,因應疫情發展,各級醫療院所、生產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用品之工廠為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
依據勞基法第卅二條第四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但應在延長開始後廿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這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在「平日」或「休息日」的加班,加班費應依規定計發。
另依據勞基法第四十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必要時,得停止第卅六條至第卅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在事後廿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項特殊加班規定運用在「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的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原則性規範。
勞工局表示,上述特殊加班,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之限制,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之限度計算,有關特殊加班的相關規定,該局勞動條件科有整理注意事項,事業單位有法令問題可提出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