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判公開道歉違憲?大法官開會討論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罵人的被告一定「要」被判決公開道歉嗎?朱姓男子因妨害名譽案遭判決應「該公開」道歉,他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二十四日召開憲法法庭說明會,聽取各方意見。法務部、律師公會認為沒違憲,法官協會指刊登判決書或聲明即可回復名譽,不須要求被告自我羞辱。
 法官協會代表表示,司法實務上遇到加害人否認犯罪且拒絕道歉,才會有判令公開道歉的問題,回復名譽的方法很多種,如刊載澄清事實的聲明、登載被害人勝訴判決,或將判決書登報,不一定要命令加害人公開道歉,道歉應是最後手段,且須符合比例原則。
 學者指出,強制道歉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考驗,侵害思想自由,如何確認公開道歉對於人民的觀感?「無歉意」的道歉怎麼辦?道歉是只是一種儀式或形式?此舉對於回復名譽存在高度不確定性,且對基本權可能有高度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