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境外自帶免稅酒 北市開罰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日前查獲有業者於其營業場所公開販賣自境外帶回的免稅酒,財政局以業者公開販賣私酒,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裁處該業者罰鍰,並沒入該私酒。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台北市法務局指出,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私酒。業者雖主張因往返國外,每次攜帶個人合法限量酒類等情。但依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酒類,即為私酒。
 法務局指出,雖財政部准許旅客攜帶自用或餽贈之限量酒品,惟係以供自用或餽贈為條件。公開販售自境外帶回的免稅酒即應依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及沒入。法務局提醒民眾,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