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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剛好0.25判無罪 檢提上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蔡姓男子酒駕被警攔下,施測酒精濃度剛好達法定標準值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但法官認為酒測器有誤差值,扣除誤差值未必會超標,在罪疑惟輕原則下,判蔡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一0八年九月二十日晚上七點,蔡男在楠西區中正路上便利商店喝了啤酒後,騎著機車上路,隨後因未戴安全帽被警察攔下來,經當場施測酒精濃度值為零點二五,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法官認為,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於標準酒精濃度小於零點零四毫克時,檢定公差是正負零點零二,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的一點五倍,也就是法定容許公差值為正負零點零三毫克。因此,可說蔡男酒測時,實際的酒測值即介於零點二二與零點二八毫克之間。
承辦員警出庭作證主張,酒測器沒有「容許的誤差值」存在,但是法官仍認為只是員警職務上的立場觀點,並不符合客觀事實,不採納其證詞。法官認為,合格的呼氣酒精測試器是存在誤差的可能性,警察用來酒測的儀器既有可能存在誤差值,在誤差值的範圍內,就存有「無罪的可能性」,在罪疑惟輕原則的前提下,應該宣告蔡無罪,以免遭冤枉獲罪。
警方和檢方對此判決結果,都表示不服氣,並強調酒駕嚴重危害社會大眾身家安全,多少人因酒駕而家破人亡,警方取締酒駕並使用法定儀器,法院卻以誤差值的算法作為判無罪依據,無異鼓勵酒駕者心存投機僥倖,難以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