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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檢或隔離 可申請延長報稅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財政部在三月五日公告延長今年三月至五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
基隆分局說明指出,一O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申報期間為一O九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一日,可延期至六月三十日。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及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及六月一日。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繳納期間在今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日、四月一日至四月十日及五月一日至五月十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及六月一日。此次公告適用對象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間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二十日。
基隆分局表示,此次公告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