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 焚燒金紙引起火警之過失刑責

 安南區郭先生問:有些家庭拜神祭祖會焚燒金紙,在上個月隔壁鄰居林先生因焚燒金紙完就出門,沒想到後來就從隔壁鄰居的佛堂燒起來,一連波及鄰居五、六戶,經調查結果判斷是焚燒金紙殘餘火苗導致大火。請問隔壁林先生須負刑事責任嗎?

 答:一般火警案件,台南市消防局會派員前往火警現場勘察,消防局火災調查科就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出具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而警察或檢察官若依據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調查結果,瞭解是否有人依照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可能就有刑事過失責任。
 實務上,類似神明廳發生火警案例,除了焚燒金紙外,也有發生點線香不慎引起火警,法律上會希望在家拜神祭祖之人,要注意神明廳燃燒的線香、環香或焚燒金紙後仍有殘留細微火源,特別是如果有開啟窗戶或通風特別良好之處,很容易吹落微小火源引發火災,更希望行為人在敬神祭祖後,能做到注意線香、環香或金紙燃燒狀況是否完全燃燒殆盡,始可以離開現場,更會要求行為人神明廳處應避免堆放其他可能容易引燃之物品。因為通常都可以預見若未注意這些存在的微小火源,倘若因風吹動掉落於金紙香或其他易燃物品上而直接離去現場,因微小火源加上神明廳其他可能有助燃物品堆放而起火燃燒,火勢並可能蔓延燒到隔壁鄰居,法律上會認為本案的林先生並非不能注意,所以就會認定他是有過失的,加上林先生的疏失與自己及鄰居的住處燃燒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必須負《刑法》第一七三條第二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
 另外,實務上仍曾經發生過有人將焚燒之金紙灰燼清掃丟棄在垃圾桶內導致起火燃燒,此種也可能因為沒有注意到應該將燃燒之灰燼完全熄滅才可以作整理丟棄在垃圾桶內,同樣會構成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公共危險罪嫌。
 古語說「星星之火,足以燎原」,凡是有關火的部分,大家仍是要謹慎為妙,既可避免火災不幸,也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刑責風險。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