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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走他人機車又歸回 判無罪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男子未經同意即擅自騎走他人的機車,之後再放回原處附近,檢方依竊盜罪嫌將他起訴,不過,彰化地院審理後,認他只是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十月二十九日凌晨,以自備鑰匙插入電門,發動引擎後,將黃姓民眾停放在住處前的機車騎走,被依竊盜罪嫌起訴。
 法院調查,被告將機車駛離後,一路沿田中鎮、田尾鄉、永靖鄉、田中鎮道路,再返回原處,將機車停放在黃姓民眾住處旁。被告雖未經被害人同意即擅自將機車駛離,然觀之彰化縣警局智慧型車行紀錄查詢系統影像截圖,被告來回均曾經過二水鄉員集路與文昌路口之監視器,監視器設置地點距離被害人住處尚非遙遠,故以該地點為基準,被告使用機車的時間,應不逾一個小時。
 被告供稱他騎機車去載動力噴霧機給田尾的朋友,因為他機車壞掉了,機車行說維修要一、二萬元,所以沒有修等等。
 法院認為,被告僅依機車一般經濟上用途加以使用,並無處分機車之行為,可見其確有於使用機車後即予以返還之意思,並無排除被害人之支配而將機車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
 檢方主張,如認使用竊盜,被告也有竊取機車內汽油等語,然法院認為被告擅自騎他人機車,目的既係暫時使用以供代步,則其行為與直接竊取汽油者有所不同,主觀上尚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尚難以竊盜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