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開車時彎腰撿東西,造成車輛失控撞上路邊一對夫婦,致薛男輕傷、薛妻身亡,薛男對劉男及其翁姓雇主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翁男與劉男屬雇傭關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兩人應共同賠償四百八十三萬餘元。
判決指出,劉男受雇翁男載運資源回收物品,去年七月六日上午,劉男駕駛小貨車上路,行經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時,為撿拾掉落於車內的物品而低頭,造成小貨車失控,撞上國父紀念館站一號出口的階梯。
當時正坐在出口的薛姓夫妻遭撞擊,造成一死一傷。薛男與三名子女提告求償,主張劉男肇事致家屬承受極大痛苦,翁男為雇用人,具監督過失,應負連帶責任,向兩人求償一千多萬元。
劉男坦承過失,對求償金額沒有意見。翁男則未提出書狀,也未到庭答辯。刑事上,劉男已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九月確定。
法院審理時,劉男供稱「翁男有說要給我薪水」,認定劉男受雇於翁男,因此身為雇用人的翁男也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審酌雙方資歷後,判決兩人應共同賠償四百八十三萬餘元給薛男等人。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