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張姓前法官任職於台北地院期間,多次開庭遲到,審理受刑人定應執行案件時,因未及時裁定,致受刑人多坐牢六天,法院為此支付刑事補償金。監察院認定他重傷司法威信,十六日通過對他的彈劾案。
本案由監委蔡崇義、林雅鋒負責調查。彈劾文指出,張姓法官任職北院期間出勤異常,多次開庭遲到,且曾於開庭遲到時用LINE指示書記官,以「電腦故障」為由欺瞞當事人。
張男曾於預定庭期缺席,最後由審判長洽由其他法官代為開庭。另於某宣判案件時,還來不及做好判決,傳送只有判決主文的判決例稿給書記官。
民國一0六年張男承辦某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收案後未及時處理,也沒查明受刑人已移監,致受刑人收受裁定後,已逾執行期限六天,受刑人因而向北院聲請刑事補償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