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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送立院 濫訴最高可罰12萬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司法院院會十七日通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院得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十二萬元以下罰鍰,函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主題為簡化程序及防杜個案濫訴,草案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所述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
法院得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十二萬元以下罰鍰,而被告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酬金,為訴訟費用一部分,由濫訴原告負擔。
草案規定,罰鍰、費用及律師酬金數額,法院須在終局裁判時一併裁判及酌定。
另外,上訴不合法且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或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得處罰濫行上訴人,準用濫行起訴裁罰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