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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六歲以下兒童可帶進投票所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七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明定選舉人可以帶其照顧的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時,可由家屬或陪同的人代為圈投。
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立法院會昨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的規定,三讀條文中,增列選舉人及其照顧的六歲以下兒童,可進入投票所。
另外,雖現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中規定,如果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可以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為圈投。
為使身心障礙的選舉人,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家屬以外的人,如照護人員協助投票,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如果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可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的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