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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簽本票借款清償後債權人避不見面 先別掛失本票
安平區張小姐問:我朋友為了向人借款,簽了本票並將名下土地的所有權狀正本等文件交給債權人保管,雙方約定需於全部還款後才能取回。最近我幫我朋友把借款和利息全部清償完畢了,債權人卻避而不見,拒絕交還本票和土地所有權狀,請問我朋友應該怎麼辦才好呢?可以掛失和申請補發嗎?
答:張小姐的友人為了借款簽發本票擔保還款,並將土地所有權狀交給債權人保管,雙方約定於借款清償後,債權人應返還本票及權狀,此為民間借款常見之情形。如於清償債務之後,債權人拒絕返還票據及權狀,您的朋友應該儘速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請求債權人返還本票及土地所有權狀,並視實際需求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債權人將票據及權狀等提示、行使、轉讓或交付予第三人,及將相關文件交付予法院人員註記其上等,以避免債權人於訴訟確定前轉讓或行使應返還之物,俾確保權益。
又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分別規定在案。張小姐的友人明知本票、土地權狀係由他人保管並非遺失,卻以掛失、申請補發方式處理,針對本票部分就會涉及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指執票人涉侵占遺失物罪之誣告罪;就土地所有權狀部分則構成使地政機關於公文書上登載權狀遺失等不實事項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簡單講,這樣辦掛失,將會出現涉及刑事不法的問題。所以建議張小姐的友人仍應循法定程序保障自身權益,勿為圖一時便利或心安誤蹈法網。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