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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世大運揮TAIWAN旗被抬走 國安局判免賠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三年前世界大學運動會閉幕典禮時,FETN蠻番島嶼社成員陳俞璋,帶有「TAIWAN」字樣的旗幟進場,遭特勤人員取走並抬離現場,陳男為此請求國賠。一審判國安局應賠償陳男十萬五百元,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二十一日改判全案免賠確定。
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六年舉行第二十九屆世界大學運動會,八月三十日進行閉幕典禮時,陳男手持「TAIWAN」字樣的旗幟進場,遭到國安局特勤人員取下旗幟,強制送至警分局。
陳男認為,他的旗幟遭特勤人員取走,過程中手部也受傷,國安局無視憲法言論表達自由,侵害他的財產權與身體健康權,對國安局等提出國家賠償。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陳男手舉「TAIWAN」布條屬言論自由範疇,超越政治或意識型態,判決國安局敗訴,應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十萬五百元。
高院審理表示,案發時正值副總統蒞臨,陳男等民眾揮舞大幅旗幟的行為,及現場觀眾對立叫囂的情形,嚴重影響維安,已構成危害及滋擾情事,恐發生無法預料危害之虞。
高院認為,特勤人員經勸導陳男等人放下及收妥旗幟無效,評估必須即時取下大幅旗幟等,才足以排除維安障礙及預防危害,手段符合比例原則,屬於特種勤務條例所規範的合法且必要的措施及管制,不具違法性。
高院認為,陳男與人員發生爭執、碰撞時,特勤人員為避免衝突擴大,強制將陳男帶離現場送至警察分局,也符合規定,難認國安局構成國家賠償責任,昨日駁回陳男求償,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