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兒拒扶養 判240萬返還婦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莊姓八旬婦人先後贈與兒子二百四十萬元,但事後認為兒子不但未照顧她,還安排她入住長照中心,心寒的對兒子提撤銷贈與的訴訟。士林地院審結認為,莊兒確實未履行扶養義務,判決應全數返還二百四十萬元。
 莊婦指出,多年前陸續贈與兒子二百四十萬元,但兒子未細心照顧其生活,還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間騙她入住專門照顧重症或植物人的長照中心,並扣留其身分證、榮眷證、殘障手冊、銀行與郵局存摺手冊、靈骨塔所有權狀等證件,想讓她老死在長照中心。
 莊婦表示,兒子每個月只支付她二千元,未達適當扶養程度,且明知她能夠自理行走,卻在她想離開長照中心時,堅持不終止長照契約,已構成私行拘禁犯行,認為兒子已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提訟要求返還贈與金。
 莊兒答辯指出,母親入住長照中心前均與他同住,由他實際照顧,入住長照中心並交付證件資料等事項,均由他們母子溝通後達成共識,且每月三萬元長照費用均由他支付,已盡孝道,從未中斷扶養。
 法官審理指出,兒子工作月薪將近四萬元,且獲贈二百四十萬元,卻僅每月給母親二千元,顯見未盡扶養義務。且莊婦除一耳重聽,沒有重大疾病,能自行洗澡、走路、搭公車,頭腦清晰,均未失智失能,與長照中心收托對象不符。
 且去年農曆春節時,兒子未將莊婦接回家一同過年,已令她喪失生存意志,法官因此認為莊婦得以撤銷贈與,判決兒子應全額返還二百四十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