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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汽車開門不當被後方機車撞上 騎士違規也要負肇責
東區李先生問:我下班回家,車停在停車格內,下車前我從後視鏡看到左後方有一輛機車行駛在機慢車優先道上,因為我認為對方還有一段距離,所以就直接開門下車,沒想到那位女騎士經過我身邊時竟然嗆我「你不會看後照鏡嗎?」實在令我傻眼。我事後聽說,如果汽車駕駛人開啟車門不當導致後方直行的機車摔車,一定要負百分之百的過失責任,這是真的嗎?
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停車,駕駛人下車開啟車門時,應禮讓路上的行人或車輛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的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因此,汽車駕駛人下車開
啟車門時,確實應禮讓路上的行人或車輛先行。司法審判實務亦採取此一原則,如果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開車門,導致行人或其他車輛的駕駛人避剎不及發生撞擊因而受傷或死亡,開車門的駕駛人幾乎都要負百分之百的過失責任,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等之鑑定機關亦大多為相同的鑑定。
路旁停車格大多繪在道路邊線以外的地方,而車輛行駛,除了起駛、準備停車、臨時停車以外,是不可以駛出路面邊線的,也就是說路面邊線以外的地區非屬供車輛行駛的區域。又機慢車優先道通常繪製於外側快車道旁,左側白線為十公分的快慢道分隔線,右側則為十五公分之道路邊線,機車應該在這二條白色實線當中行駛,不得跨越右側白色邊線以外的地方。實務上法院審理汽車駕駛人因開車門不當,導致直行機車發生撞擊而產生的過失傷害或死亡案件時,多半未分辨機車騎士發生撞擊當時,是騎在機慢車優先道上,還是騎在機慢車優先道的白色路面邊線以外位置,而一概認定汽車駕駛人要負全部過失。然而,像這種不論機車騎士是否有過失,一概令汽車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判決恐怕也有問題。
事實上,汽車開車門時,若車門侵入了機慢車優先道的區域,導致行駛在該車道上的機車不及反應而肇事,自應負全部之過失固無疑義;反之,若肇事當時,機車是行駛在機慢車優先道右側白色邊線以外的地方時,開車門的駕駛人是否一定要負全部的過失責任,就會有問題了。因為禮讓先行的規定,是以直行的車輛駕駛人完全合乎交通安全規則為先決要件,如果違規行駛,似無適用禮讓先行的規定才是,筆者認為此時違規直行的車輛駕駛人亦應負擔部分的過失責任。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