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如何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白河區許小姐問:我於一0八年十二月間,因受不了丈夫動輒言語辱罵、精神折磨、甚至常藉酒裝瘋,動手傷害,不得不攜同幼子離家在外租屋居住。丈夫雖同意離婚,但主張自己是獨子,且和我僅生一子,執意要單獨擔任幼子之監護權人,否則不答應離婚。我應如何爭取幼子單獨監護權?

 答:許小姐雖因配偶不答應而無法順利協議離婚,若能舉證確實受有丈夫言語辱罵、精神折磨、甚至配偶會藉酒裝瘋,動手傷害,則丈夫惡意破壞婚姻之誠摯相愛基礎,且致許小姐受有配偶之家庭暴力,進而難以繼續維持幸福美滿和諧安康之家庭。衡情,許小姐之婚姻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得依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提出請求離婚訴訟。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民法第一0五五條第一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監護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而是須對未成年子女承擔扶養、教育的責任與義務,故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歸屬時,當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許小姐若有意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建議可向法院主張自己就是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在自己的照顧下,並無不適,並可提出自己有穩定工作收入足資扶養未成年子女、良好家庭支持系統;而未成年子女之父親有家暴行為,不利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等。
 在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社工人員並會就訪視紀錄作綜合判斷,提出其個人之評估意見,建議由父或母監護。另,非訟事件法第一二八條亦規定,如果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官於為裁定前,原則上必須親自聽取該名子女之意願。綜上,簡言之,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並注意子女之意願、年齡等情事項來作裁定。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