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具保金籌不出 移台南高分院審理

 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殺害殉職案,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鄭姓被告無罪,並可以五十萬元交保、監護五年,引發社會議論;嘉義地檢署二度抗告成功,嘉義地院四日重為裁定,將交保金提高至一百萬元,若於二十四小時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裁定即失去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但,被告辯護人同日轉達被告及其家人均表示,無能力以一百萬元具保,地院不再等待二十四時交保時限屆滿。檢察官已提起上訴,並於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依上訴程序將全案卷證及被告送台南高分院審理。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殉職一案,經判決無罪後引發社會各界議論。嘉義地檢署一日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鄭嫌如經具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應採取必要措施,於是發回更審。
 嘉義地院當天重新裁定具保,再附加七項條件,包括被告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及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等。
 嘉義地檢署主張法院裁定五十萬元交保金額過低,於是二度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也認為,原審針對被告具保的時間無一定期限,應限定於具保後一定期間及時提出;同時,被告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而有必要情形,裁定中針對具保等條件即應失效,撤銷嘉義地院裁定,再度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