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被告判無罪仍羈押 律師:於法有據

 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鄭姓男子被控殺警案,嘉義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法官裁定新台幣五十萬元交保,嘉義地檢署提出抗告。由於家屬無法籌到款項,鄭男繼續羈押。台南高分院一日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重新裁定五十萬元具保,但附加七項條件。
 嘉檢再度抗告,台南高分院二度裁定發回更裁。嘉義地院重新裁定,鄭男須於廿四小時內繳納一百萬元,若無法具保將繼續羈押。不過,案件當晚繫屬到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直接裁定羈押。
 此案引發社會上極大討論,很多人一定會好奇為什麼被告鄭再由於一審被判無罪而且命具保後,二審還會羈押呢?
 執業名律師梁樹綸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這是因為不同審級法院在各自訴訟程序上,各具有其職權行使之獨立性,因此各審級法院於案件繫屬時或其後,自應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並不受偵查中或原(前)法院已否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之拘束。
 梁樹綸律師說,本件移送到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後,才會重新判斷,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以鄭再由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其精神症狀,足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予以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