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槍因違法搜索無罪 改判4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郭姓男子三年前開車未繫安全帶被攔下,警方從車內搜查到郭向友人借用的槍彈,經起訴卻因違法搜索判無罪。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警方搜索雖有瑕疵,但槍彈嚴重危害社會,案情重大,不能因小瑕疵而排除其證據能力,權衡基本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改依持有槍彈判郭男四年,併科罰金六萬元,可上訴。
 郭男於二0一七年四月間向友人借用槍彈防身,郭男借得槍彈的隔天被警方攔查,並在車子左後座椅墊下查獲一把改造手槍及十九顆子彈等物。
 台南高分院認為,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角度而言,不能說適當。若僅因程序上的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的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不用,如案情重大,而違背法定程序的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這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也有害於審判的公平正義。
 另,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的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在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判斷。
 法官同時認為,警方違法搜索取證對郭男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造成侵害,也對郭訴訟上防禦造成不利益等。惟郭男持有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子彈行為,對國家、社會危害程度不輕,若僅因警方蒐集證據方式的疏忽,一概排除查扣物品的證據能力,致國家無從對本件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使刑罰權,應非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要旨,因此認定扣案的改造槍彈,均應認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