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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 擬限額給付61.5萬元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十一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未滿十五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以目前計算是六十一點五萬元。其餘死亡給付的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維護保險保障權益,並藉以防範道德風險。
關於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根據現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如果未滿十五歲前身故,保險公司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這項條文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的道德風險。
不過,二0一八年十月發生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造成十八人罹難,其中有五人為十五歲以下,因保險法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
對此,民進黨立委劉櫂豪等十八人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增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
立法院財委會十一日審查草案過程中,金管會認為,「不可抗力」用語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易衍生爭議,建議將條文相關文字改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計算,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另外,「遺產稅喪葬費之扣除額」是根據財政部發布資料,隨物價波動而調整,現行金額是一百二十三萬元,如果以扣除額一半來給付喪葬費,目前計算是六十一點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