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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姊夫擔任駕駛被罰百萬 NCC前委員提訟抗罰勝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委員劉孔中,因推薦姊夫擔任該會駕駛,被監察院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一百萬元,劉不服,提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釋字七八六號解釋,認定劉男行為當時的法條牴觸憲法、已不適用,十二日判決劉男免賠。
 劉孔中擔任NCC委員時,被控明知姊夫是法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仍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假借主秘請他推薦駕駛人選的機會,推薦姊夫擔任駕駛,並透過人力外包公司僱用,再以派遣人員方式任用。
 行政院獲知後,移請監察院處理。監察院調查後認定劉男未依法迴避,假借職務上機會推薦姊夫,使其獲取「非財產上利益」,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處以罰鍰一百萬元。
 劉男不滿提告抗罰。法官審理時,認為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有牴觸憲法疑義,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大法官去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七八六號解釋,認為法條「一律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之罰鍰」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財產權,且過於嚴苛,即日起不適用。釋憲出爐後,行政法院繼續審理。
 合議庭表示,原處分依當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罰,但該法條已被宣告牴觸憲法,自不應再適用該法律,應該予以撤銷,昨日判決劉孔中免罰。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