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死囚謝志宏再審案,法官認為確實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證明謝殺人,十五日由台南高分院將謝改判無罪。台南高分檢說,等接獲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法庭說明判無罪的五大理由包括:第一,兩份對謝志宏不利的警詢筆錄,因無錄音錄影,證據能力被排除。第二,同案被告郭俊偉緊咬謝志宏殺人,雖通過測謊,但郭的證詞僅屬臆測,且前後不一,不足為採。第三,郭俊偉單獨殺害陳女和張姓老農,有相關證據及證詞可佐,並非無據,然無積極證據證明謝志宏參與殺人。第五,郭俊偉臨時起意殺人,謝志宏全然不知,難認有幫助殺人之犯意。
二000年六月廿四日凌晨,歸仁區發生陳姓女子遭性侵後被殺害,身上共被刺殺四十八刀,清晨巡田而目擊兇案過程的張姓老農,也被當場狠殺五刀滅口。警方查出郭俊偉行凶,郭又咬出謝志宏是共犯。
全案歷經十一年,最高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判處郭、謝各兩個死刑,皆褫奪公權終身確定。此案經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介入,由台南高分檢重啟調查發現當年警方隱匿謝所寫行蹤稿,認為可能有冤而聲請再審並於二0一九年三月裁准。
台南高分檢指出,此再審案是該署檢察官林志峯與台南地檢署吳維仁、黃莉琄兩位主任檢察官共同於二0一八年八月八日,接獲最高檢察署函令由台南高分檢調查。林志峯同年月十六日,親自前往市警察局歸仁分局調取此案發生時之「0六二四專案會議」卷宗夾發現有三項新證據,包括行蹤交代稿、郭俊偉之人像圖、郭俊偉住家之現場圖,這些警方均未交給承辦檢察官。當日,林志峯帶領歸仁分局偵查隊長等人到現場,並發現確定判決認定現場有駐守陸軍輕航隊之衛兵可供謝志宏求救之理由是錯的。
林志峯又於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前往台南看所守偵訊郭俊偉及使郭與謝志宏對質,確認郭俊偉曾於二000年六月鄉二十三日晚上殺人前,曾先對十三妹檳榔攤對面檳榔攤砸店打人,此一郭俊偉凶殘個性之主觀證據,確定判決亦漏未調查。綜合以上新證據,林志峯檢察官於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並於台南高分院裁准再審後,當庭為謝志宏求處無罪判決。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高分院昨天判謝志宏殺人無罪,審判長黃建榮當庭引用宋朝宋慈《洗冤錄》檢驗篇「事莫大於人命……,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二命……。」交代相關證據及科學鑑定等,均無法證明謝志宏殺人,自應諭知無罪。
合議庭審理謝志宏案,特別提及不利於謝的三項證據,包括兩份警詢自白筆錄、郭俊偉緊咬謝殺人、以及刀傷鑑定等相關科學鑑定證據,但這三項證據調查結果均無法證明謝志宏犯罪。審判長黃建榮強調相關科學鑑定證據的重要,並在判決中引用《洗冤錄》:「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招定獄全憑屍傷檢驗……,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二命,仇報相循慘何抵止。」
黃建榮指出,對於當時法醫王約翰鑑定死者刀傷深淺不一,提及「不排除一人以上所為」,所以兩名死者有可能為一人所殺,但也可能是二人所殺,加上事後法醫石台平和警官藍錦龍證稱,依刀傷可能為一人所殺,遍尋現場血跡等皆無謝志宏的DNA反應。所以認定此案郭俊偉臨時起殺意殺人,卻沒足夠的科學證據可證明謝志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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