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住院遭性侵 男子醫院判賠40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縣一名女子罹患思覺失調症,有情色妄想等症狀,在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期間,與陳姓男病友發生性關係,女子母親獲知後提訟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男趁女子生病與她發生關係、院方未盡照護義務,均有疏失,判決兩方應賠償四十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該女子從高二起出現幻聽、妄想、失眠、在外遊蕩等症狀,民國一百年間接受精神科治療,診斷為思覺失調症,認知功能缺損、思考鬆散、情色妄想、難以控制性行為、性自主能力降低,並在松德療養院治療,期間與異性有許多性暗示行為。
 經藥物治療,女子略有改善,後來舊疾復發,再度住院治療,與異性維持親密互動,甚至說「對方已經答應要和我結婚」。再次住院時,女子與男病友聊天時還會摸對方大腿,甚至在廁所發生性行為。
 母親為保護她,多次轉院治療,一0五年間,女子住進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但期間與陳姓男病友三度發生性關係。母親意外接到陳男電話,得知女兒遭人性侵。
 醫院表示,女子與病友出現不當互動時,醫護人員均有提醒她院內規範,後來甚至將她帶到隔離室予以四肢約束,已盡防範監督與照護服務。
 高院認為,醫院基於醫療契約提供照護,負有保護女子身體、健康及貞操權不受侵害的義務,但院方疏忽害她遭性侵,應負賠償責任,判決陳男及醫院共應賠償四十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