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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選委會公告 市長罷免案活動期間規定
記者許正雄/高雄報導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公告昨天公告,「高雄市長罷免案」的罷免活動期間,即日起到六月五日為止共計十五天,動期間,每日罷免活動時間為上午七時起至晚上十時止,各機關、團體及任何人都須遵守規定,以免觸法。
高雄市選委會表示,活動期間的規定如下:一、 政府機關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從事與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大眾傳播媒體應以公正、公平原則從事罷免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報紙及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之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為法人或團體,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罷免之紙類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上開宣傳品之張貼,以宣傳車輛為限;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罷免廣告物;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市選委會並提醒,公開從事罷免相關活動,應以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為前提,如果使用擴音器,務必妥善控制音量避免製造噪音,以免違反噪音管制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