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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填電表度數四十倍台電損失一千五百多萬元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台電公司自搞烏龍漏填一家製冰廠的電表度數達四十倍之多,十年來損失超過一千五百七十六萬多元電費收入,法官認為台電只能追討最近五年內電費損失,且台電要負較大過失責任,判業者只需付給台電四百零二萬多元,可上訴。
 台電指出,曹姓業者向該公司申請三相電力用電,雙方並成立供電契約,因用電登記單漏填電表「倍數」四十倍,致該公司未能依正確度數收取電費,經重新核算二00九至二0一八年的電費,扣除已繳付的金額,曹姓業者尚須補繳一千五百七十六萬七百一十八元。
 曹姓製冰業者強調,他並不知道台電有少收電費的情事,況且漏填電表「倍數」也是台電本身的疏失。
 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電費性質屬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若在五年內不行使便自動消滅,故台電依法只能求償最近五年內的電費損失。
 法官經查二0一四至二0一八年曹姓業者尚須補繳電費七百零七萬元,但台電就其所受短收電費的損害,應負起百分之五十三的過失責任,經換算後,曹男應給付台電四百零二萬九千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