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留意菸蒂釀災 機車行老闆判四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向他人租鐵皮屋開機車店,一場意外火警,造成鄰居延燒受損,經鑑定結果是未熄火菸蒂造成火警。台南高分院認為林男疏未注意切實收集並熄滅菸蒂,造成火災延燒鄰居,依公共危險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建築物罪,將林男判刑四個月確定,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一0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點半,林姓男子經營的機車行,零件機油放置區西南側門口附近處因遺留菸蒂經蓄熱引燃附近之可燃物而起火燃燒,燒毀屋內外機車,經延燒後,鄰隔鐵皮屋姓高、陳、康三戶住家被波及,屋內家具、家電、現金、書籍等物、自用小客車及木工材料、工具、機車等物受損。
 雖然消防局火災原因鑑定結果,排除「人為縱火」、「自燃性物質自燃」、及「電氣因素」後,輔以人員出入情形、抽煙習慣、火災發生時間關係、周遭引火物堆放及附近受燒情形,綜合研判以「遺留火種,煙蒂」引燃造成火災可能性較大。但林男辯稱,這場火警是電線老舊走火造成;台南地院也認為起火原因不明,判他無罪。檢察官上訴到二審。
 合議庭採信消防局的鑑定結果,並認為林男的機車行大量存放易燃性機油溶劑,如潤滑劑、汽油效能改善劑及機車各部位清潔劑,其平常且到店之學生、顧客均有抽菸習慣,林卻疏未注意設置菸灰缸及固定熄滅、收集菸蒂器具,而任由出入機車行之人隨意丟棄菸蒂,造成火災延燒,已構成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