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蔡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後,吸收顏姓下屬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四個月來,提領贓款近百萬元,事後被警查獲。台南高分院依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將蔡、顏分別判刑四年十個月、二年二個月,皆可上訴。
蔡姓男子於二0一六年三月間夥同顏姓和陳姓男子(兩人由台南地方法院另行審結)等人加入詐欺集團,同年七月間蔡又吸收另一名顏男子加入,擔任車手負責提領騙到人頭帳戶內的贓款。詐騙集團成員先後於同年三月至七月間,分別在北、中、南各縣市行騙,每筆金額從七千元至二十萬元不等。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詐騙成員打電話給劉姓女子,佯稱是其友人「秀燕」,因生病須借錢,致劉女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將二十萬元匯到對方指定帳戶。另外,詐騙成員還有利用網購操作有誤為由向對方騙錢,及網購影歌星演唱會門票等,詐得款項,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由於各地都被害人報案,而顏姓車手及蔡姓車手頭等人提領贓款地點都在台南新營、鹽水、柳營、麻豆等地,所以案子全集中到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顏男和蔡男二人在一審判有罪後,雖提上訴,但經法院傳喚未到案陳述理由,所以二審便直接宣判。
二審認為蔡、顏二人提領被害人受詐騙款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又蔡男擔車手頭,位居主導地位且犯罪次數高達十五件,應判的較重;另外,顏男非居主導,但惡性仍不輕,應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