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案訴願裁定駁回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六月六日投票在即,韓國瑜日前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罷免案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五月二十八日裁定駁回,認為罷韓案沒有停止執行必要。
 中選會四月十七日公告罷韓案連署人數過關,罷免案成立,六月六日進行投票。韓國瑜不服,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聲請罷韓案停止執行。訴願委員會於五月二十八日公告訴願決定書。
 韓國瑜主張,罷韓案在就職七個月時展開,罷免提議文書之連署、蒐集、分類、裝箱等作業,也在韓國瑜就職未滿一年即已完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屬無效;中選會對此明顯違法之罷免提案,應不予受理。
 訴願書指出,根據據內政部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函,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徵收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
 訴願書也指出,「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但書是針對提出罷免案所為之限制,應解為本文 「提出罷免案」時間之限制,而非提議人提議時間之限制。
 訴願書指出,罷免案對韓國瑜服公職權益有所影響,或可能有難以回復之情形,但罷免案之提出,為憲法賦予公民參政權之一,權衡停止執行訴願人韓國瑜之利益,與不停止執行於公益之影響,應以維護公民行使參政權之公共利益為優先保護對象,而無停止罷韓案執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