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林姓等兩名維修員,由於修繕電線不慎,造成電線超過負載而走火,火勢因此延燒到附近民宅,造成一人遭濃煙嗆死。一審判決兩名維修員無罪,二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改判兩人六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兩人有罪定讞。
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五日,花蓮一處民宅附近發生電線走火的情況,兩名林姓台電維修員前往維修,將燒毀部分進行壓接處理。不料,兩週後、同月二十八日凌晨,該處又發生走火,火勢延勢至附近民宅,造成一名男子不幸死亡。
檢方調查後,認定兩名林姓維修員處理時未全面檢修,也未將電線以PVC管包覆隔離,僅以膠帶將電線騰空、避免電線接觸鐵皮屋頂,預計同月二十九、三十日再更換新管線,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兩人起訴。
一審花蓮地院指出,林男二人合理懷疑電線尚未發生搭鐵現象,也無法施工架高電線,已就現場可能危險盡量排除,無法歸責於兩人,判決無罪。
二審表示,林男二人身為台電維修人員,疏未注意檢修損害線路、架高電線,維修作業未盡落實,因而肇生火災致人死亡,將兩人改判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