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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中毒才行搶?過程縝密無法輕判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卅一歲吳姓男子於去年十月間晚間持菜刀搶劫住家附近超商,搶走收銀機內十二萬餘元現金。警方循線查緝將吳逮捕法辦,吳男出庭主張其受酒精依賴,又伴有知覺困擾戒斷症狀影響,期能酌情輕判。台南地院法官認吳犯案過程縝密,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刑七年四月,全案可上訴。
吳男為清償債務,去年十月廿七日晚間十一時許,戴全罩式安全帽、手套及持菜刀,徒步住家附近便利超商行搶,短短卅秒間得手十二萬現金徒步穿行暗巷,迂迴繞路、折返逃逸,更不惜變裝擾亂監視器,企圖混淆警方查緝,並隨手將作案菜刀丟棄南萣橋下溪中滅證。
市警六分局警方接獲超商店員報案,即調閱監視器鎖定吳男衣著特徵、逃逸路線,順利鎖定犯嫌身分,向檢方聲請拘票。案發兩天後的廿九日晚間,吳男至永康一處醫院就醫時,遭到埋伏警方逮捕法辦,然而十二萬餘元已全數被吳用於還債、喝酒玩樂花用殆盡。
吳男出庭主張,當時犯案時因憂鬱症、酒精依賴伴有知覺困擾戒斷症狀影響,致依其辯識行為能力喪失或顯著減低情形。因酒精中毒加上已多日沒錢拿藥品,才會下手搶劫住家附近超商。
台南地院合議庭委託奇美醫院作精神鑑定,認吳於鑑定過程中意識清楚,情緒平穩,態度配合,行為時前後經過略能描述,對案發當下記憶力較不清楚。然而吳男從行搶、逃逸的過程十分繁瑣縝密,應未達到致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減低的程度。
台南地院合議庭強調,吳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工作賺錢,竟持菜刀強盜,造成女店員身心受創外,也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非輕。考量吳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與店家達成和解,依法判處七年四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