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襁褓起從母就「對郎造」 兒聲請免除扶養獲准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五十歲的鄭男從小未見過母親,直至年紀稍長才聽父親提起,稱母親於其一歲半時離家,與外面認識的男人共同生活。鄭男自小到大僅見過母親兩次,自此再無聯繫,直至最近接獲市府函文稱母親中風失能有必要接受扶養,鄭男不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判處獲准。
據了解鄭男父親為職業軍人,經常往返金門、馬祖,儘管長年在外,每次離家也會備足母子生活所需。某次返家見襁褓中鄭男大哭,母親卻忙著打麻將,進一步詢問為何不給鄭喝奶,才知母親將奶粉送會店面退貨換錢,兩夫妻因此鬧翻,鄭母事後也離家與人同居。
鄭父也曾到警察局報案尋找,卻總查無鄭母下落,鄭男後被寄養在舅舅家中,父親也定期給付生活費照拂。鄭男直至十五歲才首度在外婆家中遇到母親,母子關係淡薄也未曾深入交談,而第二次見到母親時已是父親葬禮,隨後鄭即接到母親同居人電話,要求鄭放棄領取父親的終身俸,基於人倫孝道鄭終同意放棄。
鄭表示,母親近十多年來未曾與其聯絡,也不知母親下落,直至最近接獲南市府社會局函文,稱母親現被社會局安置在安養院,因中風失能生活無法自理,經社工調查,鄭母每月申領半俸及國民年金約一萬七千元,不敷安置基本費用約兩萬元,加計自備耗材、尿布及營養品仍有不足,有必要接受扶養。
鄭南主張自有記憶以來,在自己五十年的歲月中,「母親」應有的模樣可以說是一片空白,現要自己負起扶養義務並不公平,向台南地院聲請免除對母親扶養責任。法官認鄭母多年前離家,未盡扶養義務,且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供法院審酌,鄭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