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死肉票不准假釋 嫌興訟敗訴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因擄人勒贖案並將肉票燒死的受刑人蔡峰宗,遭判處無期徒刑已確定在案並在台南監獄服刑中,因不服法務部未准假釋而提起上訴,法院認定,該案件假釋審查合法,並無違誤,判蔡男敗訴,該案仍可提起上訴。
 李德榮、蔡峰宗、吳榮福涉嫌在民國九十一年間擄人勒贖失敗後,將肉票燒死在車內。最高法院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依故意殺人罪等,判處李德榮死刑(現待執行),褫奪公權終身;蔡峰宗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吳榮福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判決書內容指出,李德榮、蔡峰宗、吳榮福涉嫌在九十一年二月間,犯罪手段是以「假車禍」方式綁架鄰居李姓男子後,向被害人家屬要求贖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要錢不成,竟將車內的被害人雙眼矇住、綑住四肢,持拐杖鎖毆打並確定被害人無法脫逃後,在以柴油潑灑車內、外,由李德榮點火,將被害人活活燒死,犯罪手段相當殘忍。
 判決指出,蔡峰宗現於台南監獄服刑;台南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以他所犯共同擄人勒贖等罪,漠視法令禁制,侵害被害人身體及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有再行考核必要,決議未通過他的假釋案,經法務部審核而做出原處分。蔡峰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已第七次提報卻仍遭否准,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核無違誤,判蔡峰宗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