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烏來區簡姓男子去年帶著六歲的兒子到南勢溪邊捕魚,但兒子卻意外落水身亡。台北地院認為,簡男捕魚前獨留幼子在岸上,確有過失,但審酌已獲妻子原諒,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五月,緩刑三年。
簡男(三十九歲)為客運駕駛,住在距離南勢溪邊約三十公尺處,原有三名孩子,其七歲的大女兒,於前年七月時與表姐一起到溪邊戲水,也不慎溺斃,表姐則獲救。
去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許,簡男帶著六歲兒子到溪邊橋下捕魚,他撒網後回頭卻發現兒子不見了,隨即打電話報警,搜救人員尋找後於十天後在下游處發現遺體。
簡父供稱,原本要捕魚給家人食用,順便賣魚貼補家用,因兒子吵著要一起去,原本不同意,但兒子吵鬧才帶他去。在溪邊,有要求兒子待在岸上別靠近水邊,確認兒子安全後才撒網捕魚,沒想到再次轉頭,他就不見了。
法院審理認為,簡男捕魚前讓兒子一人待在岸上,害兒子失足落水而溺斃死亡,造成家屬遭受喪親之痛,確實有過失,但考量他承認犯行、無前科,多次向妻子表達歉意,且他也承受喪子之痛,因此給予緩刑,期間須參加兩場法治教育,以啟自新。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