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和解書 律師遭判五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鄭姓律師為幫委託人潘姓通緝犯爭取有利處分,明知戴姓原告尚未與委託人達成和解,未經戴同意私自雕刻印章偽造兩人同意書,並於和解書冒用戴名義簽名蓋章。後地院開庭法官察覺雙方未達成和解,立即將鄭函送檢方偵辦。鄭犯也因偽造私文書罪,遭台南地院判刑五月。
 鄭姓律師受顧於某律師事務所,一0五年七月間,潘姓詐欺通緝犯委任鄭為辯護律師,鄭男後於一0六年二月離開事務所開設以自己為名的事務所。潘嫌後因逃匿遭地檢署通緝,一0七年十月間遭警方查緝歸案,潘嫌復委任鄭姓律師辯護。
 為幫助委託人爭取較有利的司法處分,鄭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在未經戴同意下,擅自委請不知情的人雕刻戴姓原告的印章,在於和解書冒用戴身分簽名、蓋章,偽造和解書表明不追究潘的刑事責任,同意南檢就前案做不起訴處分,並把和解書與同意書送到南檢。
 案經南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後,一審程序逕為判決,待到地院二審程序時,承辦法官發現戴某實際未與潘嫌達成和解,函送南檢偵辦,才查出鄭律師涉偽造、行使私文書犯行,函送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法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並責令鄭於判決確定日起三月內,向公庫支付十萬元。
 台南律師公會回應,依律師法規定,對有犯罪的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應移付懲戒。因本案還可上訴二審,若日後此案「判決確定」,也將依法把此案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