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區林太太問:前一陣子網路社群軟體常看到有人會PO文稱哪裡傳出有人得肺炎,或稱哪一處是確診個案曾經出入的地方,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再宣導並勸導不要任意散布不實訊息,究竟散布不實訊息是構成什麼刑事法律責任?
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新冠肺炎)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五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也是世界衛生組織(WHO)於一0九年三月十一日定性為「全球大流行」,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目的就是規範包括安南區林太太所問一切可能散播有關新冠肺炎疫情之刑事處罰規定。
之所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四條刑事處罰,立法目的現在一般民眾對於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但如果有人隨便說何處有確診病例,或確診病例曾在何處出沒,甚至故意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傳播或散布,直接讓不特定民眾透過瀏覽網站接收到他人感染新冠肺炎在外遊走之不實訊息,引人陷入錯誤,非常有可能造成大眾誤以為其居住、工作、求學等生活區域、社區流行肺炎疫情,使社會大眾心理上感覺十分不安。
因此,政府希望流行疫情或一些防治措施資訊都要由中央流行及疫情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讓大眾知道,若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或防治措施資訊時,應先查證內容是否屬實,不可以隨意散播、轉傳,所以提醒大家若有接收相關疫情訊息,不要急著轉發,仍須謹慎為妙,自然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刑事追訴風險。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