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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外傷精障 翁毆人致聽損獲緩刑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六十七歲的吳姓老翁前因頭部外傷致罹「慢性器質性腦徵候群」,前年十一月卅日凌晨於住家附近偶遇鄰人,隨即飽以老拳痛毆鄰頭部。被害人送醫後發現聽力受損,案經檢方起訴,吳經精神鑑定認犯案時受症狀影響、控制能力下降,依重傷害罪嫌判處一年八月,緩刑三年。
吳姓老翁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間因頭部外傷後,開始出現情緒易暴躁、妄想情形,未持續治療。一0七年十一月卅日凌晨五時許,於安南區住家附近遇到鄰居,突然出手毆打鄰人頭部,導致外傷、腦震盪等,經送醫治療發現左耳聽力受損,經一年多追蹤治療仍無法改善,藥物已無法治療,且影響日常生活與人溝通。
檢方將吳男依重傷害起訴,經台南地院審理,吳辯護人主張,吳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減低。合議庭委託奇美醫院精神鑑定,經腦部核磁共振結果顯示吳之額顳皮質萎縮,注意力、記憶力與衝動控制恐受影響,推估犯案當下吳應有意識到正在打人,惟受精神病症狀影響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有顯著減低情形。
合議庭審酌,吳翁一時情緒失控,無視社會法治規範,公然毆打鄰居致重傷,考量兩人為鄰居關係且吳坦承犯行,雙方調解成立並已履行調解條件,表示願意原諒吳,且吳在家屬督促監督下已可定期回診與服藥,其情緒狀態與行為表現較為穩定等,依法量處一年八月徒刑,緩刑三年,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強調,吳個人生活及自理能力雖無礙,但其認知功能有下降趨勢,也建議家人注意其情緒症狀,可考慮安排社區活動或日照中心等參與復健活動,建立規律生活,減少其退縮,減緩認知功能下降情形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