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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持槍被查獲坦承改造槍枝 可主張符合自首
安南區李先生問:我透過網路向吳先生購買一支仿半自動手槍及非制式子彈三顆,警方接獲線報查獲吳先生到案後,知悉我向吳購買槍彈之事,警方乃前往我住處搜索起出槍彈,警方根據我的供述知悉我有改造槍枝行為。檢察官偵查後,以改造及持有槍械之罪名將我提起公訴。請問,我坦承有改造槍械的行為,是否符合自首要件可以減輕徒刑?
答:刑法規定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自首,亦有特別規定。依據李先生所述,當時其接受警方偵訊時,警方雖然查獲李先生非法持有槍械,但是警方尚不知李先生改造槍械的行為,經李先生坦承後,警方才知悉除了非法持有外,還有改造槍械之違法行為。李先生向警方供述其有改造槍械行為,是否構成自首,法院得以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對於類似本案,認為非法持有槍、彈,與其製造槍、彈之犯罪行為間,具有實質上一罪的吸收關係,亦即持有與製造的二行為,在吸收之後成為實質上一罪。行為人非法持有槍、彈部分被查獲後,才供出另有製造槍、彈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要件,不得適用自首的規定減輕其刑。
但是警方僅知悉輕罪的犯罪行為,而犯罪嫌疑人供出重罪的犯罪行為,即警方僅知悉非法持有槍彈的輕罪行為,但供出改造槍彈的重罪行為,雖然在審判上改造槍彈的重罪行為吸收持有槍彈的輕罪行為,法院在以重罪的法條判決時,仍應以適用自首規定為宜,所以李先生應向法官主張其符合自首規定,以減輕徒刑。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