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涉及毒品案遭到監聽,沒想到監聽內容恰可證明自己並未涉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李姓男子被控肇逃及過失傷害罪嫌,皆被判決確定,但他聲請再審,辯稱當時駕駛人不是他,是「小六」。彰化地院合議庭審理時,發現他在車禍案審理中,也因涉毒品案被監聽,車禍當天的監聽都有錄到車禍的前因後果,此內容恰可證明其清白,再佐以相關判決書、書信及手機通話等證據,判李男無罪。
至於該車禍案當時的駕駛人,法院依通訊監察資料等事證,查出是李男所稱的綽號「小六」的簡姓男子,另依職權告發。
判決書指出,李男涉嫌於一0六年一月二日晚上,開車在國道一號,不慎自後追撞同向在前由溫男駕駛的小貨車,造成溫受傷,李男未採取救護及必要措施,即步行逃離現場,而涉肇逃及過失傷害罪嫌。
本案兩罪分別於一0六年六月、九月判決確定。但李男去年九月聲請再審,並否認犯罪,辯稱事故發生當時,駕駛人是綽號叫「小六」的朋友,因他被通緝中,所以叫「小六」留在現場處理,就先離開了。警察要他提供「小六」的聯絡方式,但他不知道名字,沒辦法交代,就自認倒楣認罪。後來在監期間打探才得知「小六」是簡姓男子。
法院調查發現他在台中地檢署偵辦毒品案的同時,也面對該院前案審理車禍案,而車禍過程在台中警方監聽過程中,都有錄到車禍的前因後果,但當時他沒有提出此項證據調查請求,而相關單位欠缺橫向聯繫,以致錯過此對車禍過程之監聽重要證據。再審後,法院乃調取監聽等相關資料。
經勘驗監聽光碟後,發現「小六」是真有其人,且確實很有可能是「小六」開車肇禍。再調查兩人的往來書信,並提解簡男到庭交互詰問,及兩人的手機通話等,發現該車禍的肇事人應為簡男(小六),因此諭知李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