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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助理費 前議員楊麗玉判四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民進黨籍前議員楊麗玉被控與兩名助理詐領共二百五十五萬餘元助理費,二審依貪汙罪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偽造文書部分判刑六月、得易科金。最高法院十九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楊麗玉(六十一歲)曾任台南縣第十三、十五、十六屆縣議員、民進黨議會黨團總召,及縣市合併為直轄市後的第一屆台南市議員,但第二屆選舉落敗。
法院判決指出,楊麗玉於民國九十九年底到一0三年台南市第一屆直轄市議員任內,聘雇友人郭月娥、陳銘鴻為助理,服務處設在郭女的麻豆區住處。
楊女因有債務須清償,及日常選民服務、選舉花費有一定花費,遂與郭女、陳男以申報人頭、薪水以少報多等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四年任內共向市議會詐領二百五十五萬餘元。
台南地檢署於一0五年間接獲檢舉,蒐證後指揮台南市調查站偵辦,同年十月發動搜索約談,楊女偵查期間一度收押。一審台南地院認定楊女以高報薪資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依貪汙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八年六月。
二審台南高分院前年八月宣判,認定楊女自白認罪,並繳回二百五十五萬元不法所得,依法減刑,予以輕判四年徒刑,偽造文書部分判刑六月、得易科金。
楊女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前審判決理由,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至於郭女二審判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支付公庫二十五萬元;陳男判刑十一月、可易科罰金、緩刑二年、支付公庫二十萬元。兩人均因未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