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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韶涵合約糾紛更一審 判賠409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歌手張韶涵與前經紀公司青田音樂文化及福茂唱片公司爆發合約糾紛,一審認定張韶涵解約合法,但須還預付酬勞四萬元給青田,台灣高等法更一審三十日改判張韶涵除賠四萬元,還要賠償四0九萬元給福茂唱片。
 張韶涵與青田音樂文化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簽約,約定至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間,須錄製十張國語演唱專輯。之後將專輯發行權、經紀權轉由福茂唱片行使。
 但張韶涵於一百年十月宣布終止雙方契約,隔年加入另一家音樂公司,引起青田及福茂唱片不滿,共同以違約為由向張女求償三千四百多萬元。
 青田指出,雙方約定簽約到期日前,若未完成十張專輯,合約期間自動延長至專輯發行完畢。福茂也指張韶涵於錄製第七張專輯時,藉故推託,兩公司認定張女非法終止契約提訟。
 張韶涵反駁,雙方簽約發片四年多期間只發行三張專輯,解約前長達九年五個月,只發行六張專輯,第六張與第五張專輯相隔一年七月,違反市場慣例,她有權解約。
 一審認為,雙方屬委任關係,張韶涵有權主動解約,屬合法終止合約,但認為她應賠償第七張專輯中,青田預付的酬勞四萬元,其餘免賠。
 二審指出,張韶涵除應返還青田的四萬元,但福茂準備發行第七張專輯時,已支付六十三萬的服裝造型費,判張女應損賠這筆用。
 更一審則認為,張韶涵終止合約前福茂已著手製作第七張專輯、並預計發行,合約終止後,福茂已支出詞曲費、製作人費等四十八萬餘元,另依前六張專輯累積銷售量計算,福茂可請求第七張專輯無法發行的損失利益三百六十萬餘元,判決張女共應再賠償四0九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