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曲棍球案檢察官 免受懲戒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偵辦曲棍球協會詐領公款案的檢察官陳隆翔,遭監委認定有過失,對他提起彈劾,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陳無違失,昨日將他判決不受懲戒。
 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間,時任立委段宜康召開記者會及在臉書發文,指當時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林滄敏詐領補助款五百萬,還說「以上陳述如果不是事實,段宜康就當眾把一顆曲棍球吃了」。
 段宜康後來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的競選造勢晚會中,重述林滄敏詐領補助款等。林滄敏後來敗選,不滿段、魏不實陳述,提訟求償,前年八月,兩人被判敗訴,須賠償一百萬元、登報道歉確定。
 至於當年偵辦曲棍球協會詐領公款案的檢察官陳隆翔,認為林滄敏未涉案,僅李姓秘書長、張姓總教練涉案,且兩人已繳回補助款差額及旅費,對李、張做出緩起訴處分。全案經台中高分檢駁回再議後確定。
 段宜康不滿林滄敏未被起訴向監察院陳情,監委高涌誠、蔡崇義調查後,認定陳隆翔有違失,去年七月通過對陳檢的彈劾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此事引起檢察界議論。
 職務法庭六月初曾開庭審理。高涌誠當庭指出,陳檢未等縣府回覆就作出緩起訴,也未將犯罪工具戳章等沒收,也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及署押等罪,有疏失。
 陳隆翔說,提案監委為達特定目的,濫用彈劾權力,令人遺憾。法務部代表指出,陳隆翔沒失職,實務上,緩起訴處分書通常不會記載發還物品,且吸收罪名部分,通常也不會寫在緩起訴書中。
 職務法庭審理認為,本案查無足以證明陳隆翔有監察院所指,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的情形,因此判決不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