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袋商港安檢所安檢不鬆懈 查獲電子菸油

 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布袋商港安檢所於執行貨物安檢勤務時,查獲疑似電子菸油十八罐,共計約五百四十毫升,全案依違反藥事法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布袋商港安檢所人員於二十五日晚七時二十五分,在布袋商港執行擴大安檢勤務時,發現往來布袋、澎湖「山○輪」貨輪裝載貨物中,有一盒外觀有中國簡體字且包裝破舊包裹,安檢人員直覺可疑立即實施查驗,發現裡面有罐裝疑似電子菸油十八罐,每罐容量三十ml,罐身標示及成份說明均為簡體字,因註明含有尼古丁,後續由嘉義縣衛生局帶回進行鑑驗。
 依食品藥物管理署一0三年說明,電子菸或電子霧化器產品如含有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取得許可證而製造、輸入則屬偽藥或禁藥,經查獲違法製造、輸入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